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福建省制定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据了解,该行动计划将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等主要措施。具体如下:
一、发展现状
2011年以来,通过实施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省新建公办幼儿园544所、改扩建529所、增设附属幼儿班3584个,新增民办园1350所,累计增加学位30万个,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一所公办幼儿园。全省现有幼儿园7591所,较2010年增长23%,其中公办园2234所,比增5.5%,民办园5357所,比增32.1%,公民办幼儿园结构调整为3:7;在园幼儿145.6万人,比增25%;适龄幼儿入园率96.9%,比增6.9个百分点。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学前教育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幼儿园布局结构不够合理,城乡规范化的普惠性资源依然短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仍显不足,城区公办园“大班额”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幼儿园、部分民办园相对薄弱。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幼儿师资缺乏,素质有待提高。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基本形成布局结构趋向合理、学位供给基本满足入园需求、保教质量逐步提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8%。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逐步完善,全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达75%。各级示范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扩大到40%。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
优化幼儿园布局结构。各地要统筹城镇化改革发展、计生政策调整等因素,定期预测学前教育学位供求情况,排查幼儿园布局空白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千~6千人设置1所幼儿园的原则,合理制定城乡幼儿园布局规划。逐步减少“大园额”、“大班额”。
各地城镇住宅小区要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要联合规划部门,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1〕11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时验收备案。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举办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公办幼儿园园舍、经费、人员“三独立”。进一步完善乡镇公办独立中心幼儿园配备,人口大镇要增设公办园。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的布点优势,依托设立附属幼儿园(班)。未设小学的村,要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等形式建设村办幼儿园。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扩大到有需要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县。逐步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全覆盖。
(二)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继续推进公办园建设。各地要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公办园建设项目,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扩大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机会。
多元主体举办公办园。扶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群团、集体组织举办幼儿园,满足人口聚集的城区和城乡结合部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财政投入、设备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地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幼儿园。
(三)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多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地要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办园。通过分类定级、减免租金、经费奖补、派驻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引导鼓励民办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满足社会不同需求。
试点探索“地方为主、省级奖补”的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教育服务机制。2015年底前,各级要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步认定、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园。
(四)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省级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扶持力度。
各地要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实际适时提高收费标准;出台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逐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多形式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各地要根据教育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合理配备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加强教师从业规范和师德教育。完善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各类公办园非在编教师、集体办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地要制定民办园教师工资起薪点指导意见,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将落实情况列入民办园年审内容。
创新师资培养和选用机制。省里制定学前师资培养规划,扩大培养规模,建立幼儿园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开展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教育,改善幼儿园师资队伍性别结构。各级要探索建立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任教的鼓励机制。鼓励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参与巡回指导和支教工作。
完善教师培训体系。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幼教教研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幼儿园、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专业培训,满足不同层次需求。
(六)优化保育教育质量
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片区管理、联动帮扶”管理机制。各市、县(区)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人员,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确定教研指导责任区,构建覆盖城乡的教研网络。加强片区教研,以优质幼儿园带动一般园、薄弱园,整体提升保教质量。
支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区、基地园开展实验研究。各地建立并完善行政推动、科研引领、专家指导、典型示范的实施工作机制。全省设立800所《指南》实施基地园。
科学导向幼儿园发展,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机制,着重加强幼儿园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评估。
规范幼儿园课程实施和教育行为,回归学前教育本质。鼓励幼儿园立足园本,合理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七)扶持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扩大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规模,鼓励创办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积极探索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各县(市、区)均应选择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试点幼儿园要设置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指导教师。
努力满足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学前教育需求。建立完善随迁子女学前教育申报登记制度,及时公布入园条件和手续办理流程,方便群众,符合当地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按时入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农村公办幼儿园要优先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需求。
健全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完善政府主导、幼儿园资助和社会资助支持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用好政府资助资金,加大孤儿、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和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资助力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按照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总要求,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设区市要加强统筹,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分工,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各级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食药监管、价格、综治、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坚持扩充资源、优化结构、完善机制、提高质量的原则要求,实施第二期行动计划。进一步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管理体制,提高各类公办幼儿园公共服务能力。探索学前教育片区管理新模式,发挥联动帮扶效益。稳妥推进公办园招生工作改革,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强化招生监管,重点围绕入园机会均等、招生公平原则,试点探索招生改革新途径。
(三)强化资金监管。地方各级教育、发改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等。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持续开展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及时消除非法办园。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实施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并做好终结性总结评价工作。完善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问责,通报情况,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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